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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汽车,该汽车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发布时间:2016-12-20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规定主要考虑到不动产价值巨大,往往是一方父母倾其所有积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根据其将不动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行为,来推定其子女为受赠人而非夫妻双方,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而汽车不同,汽车登记只是公安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以车辆登记来确认所有权,不能适用房屋以产权登记来推定受赠人。婚后一方父母赠与汽车等动产,如无明确表示,应推定夫妻为共同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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