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首页 > 普法知识 > 婚姻家庭纠纷-夫妻一方赠与他方巨额财产无效

婚姻家庭纠纷-夫妻一方赠与他方巨额财产无效

发布时间:2016-12-20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赠与人的受赠行为,系无偿行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巨额财产的赠与行为,因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理。夫妻一方无偿赠与的行为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无效。配偶一方作为财产的共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撤销该赠与行为。考虑到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配偶一方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Copyright@2016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鲁ICP备17024363号-1

Copyright © 2016.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70243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