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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6-1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 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享有部分所有权房屋的处理



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包括两种情况:


1)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使用权;


2) 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所有权,不是完全所有权。这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房住房。


审理中双方调解不成的,裁判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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