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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6-12-20

根据审判实践,按如下原则确定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1、约定优先


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这类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费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一方因工作变化等原因获得的补偿费用,如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买断工龄款等,具有与人身可分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应当归共同所有。


5、对于房屋,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1)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置,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系一方在婚前购置或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则应归个人所有;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的规定,购买房屋时所享受工龄优惠只是属于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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