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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卡交易的归责原则确定

发布时间:2016-12-15

上述裁判思路,均重在对发卡行或者持卡人具有过错的认定,但由于规定的举证主体不同,故其认定的责任主体也不同。

第一种思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持卡人,由持卡人举证证明发卡行具有过错。第二种思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卡行,由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具有过错。应当说,举证责任分配,实际上是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分配事实的真伪得不到证明时所产生的败诉风险,因此,如何确定举证责任,是关系到银行卡纠纷中责任主体的认定的一个关键问题,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又与归责原则密切相关。

笔者认为,银行卡纠纷中归责原则的确定,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在确定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判定。在确定银行卡纠纷案件中,认定发卡行责任的归责原则时,主要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应与实体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相结合。注意妥善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侵权责任法》等一般性法律,平衡保护持卡人和发卡行的利益,在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注重对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持卡人的利益保护,以实现实质公平的价值目标。

第二,归责原则的确定,应符合各归责原则的立法目的和规范意旨。在银行卡纠纷案件中,应综合风险和收益相一致原则以及风险源原则等明确归责原则。比如,选择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既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也通过由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避免对加害人过分归责的偏向。适用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归责原则时,只有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时,行为人才能够免责,这可以进一步促进责任主体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和控制,避免损害发生。

第三,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地位、承担风险的能力和举证能力。较之于持卡人而言,发卡行处于优势地位,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强。从国外(地区)立法例进行分析,关于伪卡交易情形下的责任认定,大多采取了控制持卡人责任的思路和作法。关于举证能力的判断,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从举证所需的专业知识、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推定;二是从当事人双方与证据的距离进行分析,占有或接近证据材料且有能力提供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三是从盖然性及经验法则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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