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首页 > 普法知识 > 银行卡盗刷案件裁判规则

银行卡盗刷案件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16-12-15

一、伪卡交易的三种审判思路

在司法实务中,关于伪卡交易情形下,发卡行的责任认定问题,主要有三种处理思路:

1. 判决持卡人承担100%的伪卡交易损失的责任。

理由为:(1)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在其无证据证明发卡行对伪卡交易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根据“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交易”的原则,其应承担伪卡交易损失的责任:(2)因侵犯持卡人权利的主体系盗取钱款的犯罪嫌疑人,故持卡人应向犯罪嫌疑人主张权利。发卡行对银行卡被盗刷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2. 判决发卡行承担100%的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

理由为:发卡行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将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给他人,持卡人对伪卡交易具有过错。发卡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持卡人权益受损,应承担赔偿持卡人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在贷记卡情形下,因伪卡交易并非持卡人本人交易,故发卡行在垫付本金后无权要求持卡人给付垫付本息,已扣划的,应予返还。在借记卡情形下,由于货币“所有权和占有权”相一致的特性,故持卡人将钱存入发卡行,发卡行即对货币享有所有权。因此,在无证据证明持卡人对卡内资金损失具有过错的情形下,持卡人无需承担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

3. 按照过错比例判令发卡行、持卡人分担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

理由为:发卡行提供的银行卡安全保障技术性较差,信息易被测录;其交易系统不具有识别伪卡的功能,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伪卡交易得以实施,具有过错;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内信息和密码的义务,也具有过错。双方应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

Copyright@2016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鲁ICP备17024363号-1

Copyright © 2016.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70243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