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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消”?借款人去世后,债务应由谁来买单?

发布时间:2021-08-23

“人死债消”?借款人去世后,债务应由谁来买单?

作者:李月律师团队


一、案情简介:

张某、王某是结识十几年的朋友,虽然二人定居在不同的省份,但二人的关系一直十分融洽。自2016年6月份开始,因家中孩子上学及公司经营需要用钱,王某便提出向张某借钱,张某前后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70万元。考虑到日后的还款事宜,王某还以个人的名义给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前期所借的66万元月息一分,后期的4万元没有利息。但无奈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在2020年2月份突发疾病去世。

王某去世后,其妻子分两笔共计偿还张某8万元,但剩余的欠款始终没有归还,张某无奈,遂开始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借款。

由于张某是在外地,遂在决定起诉后,通过电话联系到了我所擅长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的李律师。想知道王某现已经死亡,其生前所负之债应该由谁来偿还?


二、案例解读

本案中,首先,王某已经死亡,其诉讼主体的资格也不复存在。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予以清偿,且夫妻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到本案中,王某的妻子、子女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为了尽快明确案件的诉讼方向,我们首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调取了王某的婚姻登记档案,并到公安机关查询了王某配偶的个人信息;同时,我们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王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并及时帮助当事人进行了财产保全申请。

最终本案经过胶州市人民法院的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的妻子刘某及儿子王小某分期向张某偿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再无任何纠纷。

三、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四、律师寄语

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一定要留存好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的等证据,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能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同时,在出借资金的情况下,最好要了解对方的家庭成员以及财产情况。

最后,借款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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