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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牵涉复杂法理伦理判断有度

发布时间:2019-11-25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重视家庭、重视亲情。近年来,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家事案件呈现不可逆转的增长趋势,同时,交织着各种道德与伦理方面的矛盾,不仅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婚姻家庭的稳定,而且给和谐社会建设埋下隐患。

  宁陵县法院院长王宏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事案件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宁陵县法院处理家事案件兼顾审判效率和社会效果,积极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改进审判方式,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创新办案机制,继在全省率先成立家事法庭,开启家事审判制度改革之后,又在全省成立首个家事诉讼中心,使家事审判改革探索进入新阶段,打造了独具特色家事审判新理念,家事案件调撤率在75%以上,服判息诉率高达95%以上,取得了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记者选取了宁陵县法院在审理的的4起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对化解家庭矛盾有所帮助。

  不问不养感情破裂

  两次起诉获准离婚

  女子陈某家在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男子薄某家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2004年,两人在广州打工期间认识后同居,2005年8月17日,大女儿薄某甲出生,2007年4月7日,儿子薄某丙出生,2013年5月6日,小女儿薄某乙出生。2013年9月4日,两人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2017年7月4日,陈某将薄某起诉至宁陵县法院,诉请离婚。理由是,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薄某从2013年开始,就经常外出不回家,对家庭事务和孩子也不管不问,至于其外出干什么,挣多少钱,陈某都不知道,薄某从来没有给陈某和孩子邮寄过生活费,家里所有的开支和孩子上学的费用都是陈某一人打工挣钱来维持。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薄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考虑到原被告之间有3个孩子,两人有感情基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9年2月18日,陈某再次向宁陵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开庭时,薄某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庭审时陈某表示,被告薄某作为3个孩子的父亲,家里的顶梁柱,却没有尽到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对其已经失去希望,无法再与其生活下去。双方确实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可言,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扶助,共同承担对家庭的责任。原告陈某与被告薄某婚后感情不合,原告于2017年7月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仍分居至今,确无和好可能,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环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婚生女孩薄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薄某丙、女孩薄某乙由被告抚养为宜。

  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薄某离婚。薄某甲由原告陈某抚养,薄某丙、女孩薄某乙由被告薄某抚养。

  网上相识同居生子

  分手后当付抚养费

  女子周某与男子崔某通过QQ交友软件相识后,于2015年10月2日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次年生育一子崔某甲。

  2019年4月24日,因同居关系纠纷,周某向宁陵县法院提起提出两项诉讼请求:同居前财产各归所有;同居期间生育一男孩由被告抚养。

  周某说,两人同居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威胁原告向其父母要钱,且有家暴行为,无法忍受与其一起生活。被告崔某辩称,两人系自由恋爱,仍有感情,同居前财产已经没有了,孩子无论谁抚养,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属于同居关系,庭审中原告放弃同居前财产,予以准许。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崔某甲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应继续跟随被告生活为宜,崔某甲年幼,仍需抚养186个月,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30.74元,原告依法向被告支付崔某甲抚养费53594元(13830.74元/年÷12个月×25%×186个月)。

  据此,法院判决,崔某甲由被告崔某抚养,原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崔某支付崔某甲抚养费53594元。

  非婚生女有法保护

  抚养费用依法支付

  4岁的女孩小红(化名)自出生后,一直随母亲李某在河南生活,而小红的父亲老胡在重庆生活。老胡虽然承认小红系其非婚生孩子,但自小红出生后,并未承担小红的任何抚养费,经多次协商未果,小红将其父老胡诉至宁陵县法院,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

  老胡辩称,他可以承担抚养费用,但应依法按照原告居住地的城镇居民收入或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红系被告老胡与李某非婚生女儿,2015年8月10日出生,一直由母亲李某抚养,被告老胡未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对原告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原告跟随生母生活,被告作为生父应承担原告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应按重庆标准计算抚养费,遂判决被告老胡每年支付小红抚养费8048元,于每年8月10日前付清,从2015年8月10日出生开始计算至满18周岁止。

  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彩礼应当酌情返还

  男子武某与女子何某均为1992年出生。2018年12月,两人举行婚礼,没有登记结婚。

  2019年4月8日,武某向宁陵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定同居前财产各自所有,依法责令被告何某返还彩礼20余万元。

  庭审中,武某说,两人于2018年农历正月初六订亲,何某向其索要现金彩礼10万余元,2018年12月,两人商量婚事,何某电话里再次索要现金14万元,否则取消婚礼,于是他便再次给何某10万元现金。两人同居后,感情不和,整天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何某不允许其身上有钱,只要见他有钱,包括微信、支付宝,不管多少都弄走,稍有不顺,何某就对他打骂,经常被何某掐、打一 身伤。2019年农历正月,何某再次因生活琐事和其生气,从此回娘家分居生活,武某及家人多次赔情道歉叫何某回家,均被拒绝。

  何某辩称,武某的彩礼钱都是礼品折款,以用于购买衣服、购买礼品,且已经消费。

  法院认为,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者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贵重礼物及数额较大的礼金等。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但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属民法调整的范围,原被告婚约当事人按农村风俗订立婚约属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善良的公序良俗在民事活动中是应提倡和遵循的,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彩礼款项中,有原告向被告一方赠与行为,且被告已用于购买衣服、购买礼品且已经消费,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彩礼现金10万元及举行仪式前给付的10万元,双方共同生活半年以下,且彩礼数额较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酌情予以返还。

  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彩礼的返还数额以还11万元为宜。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夫妻恩爱、家庭和睦既事关社会平安稳定,也是人们幸福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重要内容。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与深刻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和生活、工作方式也处于急剧变化之中,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加之享乐主义、自私自利、责任心淡化等不良因素的影响,使目前夫妻冲突、家庭纠纷多发、频发,离婚率居高不下,给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促进夫妻恩爱,构建和睦的家庭关系,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全社会共同努力。首先,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尤其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每一个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双方的责任心和谦让、包容、理性精神,夯实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础。

  其次,人民法院应当不断更新家事审判理念、创新家事审判方式、提升家事审判能力,配强配齐配优家事审判法官,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既注重社会效果、公序良俗,又注重法律效果,严格依法按程序审理,通过一个个案例传播、弘扬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  胡勇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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