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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医疗自媒体侵权败诉!赵丽颖也不是好惹的!

发布时间:2017-12-06
    跟大多数女明星一样,赵丽颖也人红是非多。自她走红以来,外界对她是否整容的猜疑就没有停止过,一些整形医院、美容机构更是乐于蹭她的热点。

赵丽颖认为,自媒体未经同意就擅用自己的照片,误导粉丝和大众,损害了自己多年来努力塑造的健康、自然的社会公众形象,不但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显然还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她要求法院判决对方一是删除文章,二是登报道歉,三是赔偿损失。对于武汉一家,她索赔经济损失9万元,精神损失费4万元,维权成本3000元,共计13.3万元。对于泉州一家,她则索赔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3万元,维权成本3000元,共计18.3万元。


    两家自媒体纷纷叫屈。理由是:一、文章纯属转载,而且也已删除,希望得到谅解;二、赵丽颖整容一事此前已有公开报道,文章仅为转述,不存在对她名誉的损害;三、赵丽颖具体损失多少并无证据支持;四、自己也并没有因此文而获利。
最终,赵丽颖胜诉。除删文道歉外,前者被判赔3万元,后者被判赔3.3万元。赵丽颖仅分别支付案件受理费233元和1113元。

一审判决后,两家自媒体均表示不服并上诉,但武汉那家最终因达成和解而撤诉。泉州那家则因未交纳上诉费而自动撤诉。


涉及法条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转自秋心笔记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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