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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遗产继承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17-10-27


1、过继子女的继承权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庄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第三十八条 “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微法官:过继子女的现象比较常见,尤其是在农村,过继子女只要尽到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和亲生子女拥有同等的继承权,没有先后之分。

2、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 被保险人的遗产。

微法官:由此可见财产保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人身保险如果没有指定收益人则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指定了受益人则不可以。


3、继子女的亲生子女能否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微法官:由此可见,只要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公认的抚养关系,那么他们之间便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法律面前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而对于养子女的子女和亲生子女的子女也是一样的。

4、怎样处理互有继承权的人同时死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微法官:互有继承人同时死亡的,应该先确定这些人的死亡顺序,死亡在先的,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由死亡在后的继承人继承。依此类推。如果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应当参照上述法条进行推定死亡顺序。


5、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必须偿还死者的债务吗?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微法官:公民遗产本是公民个人生前合法财产,公民的债务也需要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来偿还,如果公民死后,就可以将财产留给继承人,而继承人不再承担公民任何债务,会让很多人以极端的手法逃避还债,也会让借款人不安心,使社会资金融转链条发生断裂。

6、尽主要赡养义务的非亲属如何争取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31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微法官:该条规定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非亲属可以取得继承权,同时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


7、丧偶女婿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后能否继承岳父岳母遗产?

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微法官:事实上,是否获得死者继承权不仅仅在于与死者是否有血缘关系,还要考虑到比较特殊的情形。比如丧偶,对于丧偶后仍旧对原配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不论是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应给予照顾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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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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