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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跳楼身亡:“手术同意书”的那些事要了解!

发布时间:2017-09-08

831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事发后,绥德院区及家属及时处置,绥德县公安局也赶到现场勘查情况,经勘察初步排除他杀。产妇跳楼身亡,真是因为疼痛跳楼么?产妇是否下跪?丈夫是否冷血?谁对谁错?责任在谁?因为事件尚未明朗,且不评说。今天就来说说“手术同意书”的那些事!

 

手术同意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手术同意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具有隐形性和默示性的特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不能直接从手术同意书中得出,但从条款中可以推断出来,医方告知患者应当手术,但手术有风险,患者同意手术,就意味着默认愿意承担手术风险,这是一种不言自明的表述。

  其一,手术同意书不仅有患者的同意,还包含着医师的告知,是双方法律行为。

  其二,是否手术取决于患者的自愿,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其三,在医患之间设定了权利义务。

医方的权利义务:医方依据同意书享有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的权利。同时,医方也负有提供手术治疗服务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实际上是相同的,因为在患者身体上实施医疗行为既是医方的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患者的权利义务:患者一旦签字同意,就享有接受手术服务的权利,提供身体进行手术、支付手术费用、承担手术风险的义务。

家属签了手术同意书医院就能免责?

手术同意书不能等同于医院或医生的免责书。虽然一些患者或家属认为这是一种承诺书,承诺出现所列举的危险医院一概不负责任,这其实是对手术同意手术的一种误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手术同意书又叫手术告知书、手术协议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自愿书,术前谈话记录等等,20028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将名称确定为手术同意书。 

“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有法律依据吗?

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条法规意味着对治疗的同意权是由患者本人和家属共同掌握的,任何一方不同意,治疗就不能进行。

产妇有没有权利遵医嘱决定分娩方式?

产妇本人才是行使手术选择权的主体!

那在医生给出分娩方式的建议之后,决定最终的分娩方式的,究竟是产妇自己还是产妇家属呢?这也是网友讨论最热烈的话题。

分娩方式的选择,除了取决于产妇的子宫收缩力量、胎儿的大小、产道空间等因素,还要考虑产妇的情绪。换句话说,产妇是有权利遵医嘱来决定自己的分娩方式的。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产妇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且有剖宫产的必要,产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无精神疾病、神智清醒等),则产妇本人是行使手术选择权的主体,可以决定自己的分娩方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家属应当尊重产妇的权利。而对于有精神疾病、未成年人,或者患者本人不能理解或不愿了解手术措施等情况,则需要代理人代表患者行使其在医院诊疗期间的知情同意权。

同时,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孕妇有选择分娩的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也就是说,剖腹产手术首先应取得孕妇的书面同意书,只有不宜向孕妇说明的,才需家属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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