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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学文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时间:2016-12-20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于医学文献中的相关内容是否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需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对于医学界已经达成共识的理论和观点,由于已经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般来说,可作为证据使用的医学文献如下:


1、 国家药典资料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的《诊疗常规》或者《诊疗规范》等技术规范,可作为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技术过错的证据使用。


2、 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医疗卫生制度,可以作为评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责任过错的证据使用。


3、 医学教材,如果是国家卫生部规划(统编)的本科教材,且其中记载的方法、观点为医学界公认的,而非少数人或个别人的见解,也可以作为评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使用。


4、 我国其他权威的医学著作,如《实用内科学》、《实用外科学》等所记载的观点和方法,如诉争双方均无异议的,可作为评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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