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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辩护律师中途退庭 家属质疑“拖延时间”

发布时间:2017-12-26
12月21日上午“杭州保姆纵火案”时隔半年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的律师党某某(下称被告律师)因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被法庭采纳而退庭,导致审判中止。被告律师的退庭行为出人意料,让本案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是一个打击。

事件回顾

让我们把时间调回6月22日凌晨5时07分,杭州上城区鲲鹏路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突发大火,消防迅速赶到现场救援,但由于楼层太高、跨度太大消防战士只能选择进入火场救援。5时54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6时48分,现场火灾被扑灭,4名被困人员被送往医院抢救。10时59分,杭州市上城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该户共有6人居住,5人在现场,搜救出的4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遇难者是一位妈妈和三个孩子(11岁的哥哥,9岁的妹妹和6岁的弟弟),而保姆却从逃生楼梯逃出,并无大碍。

经公安机关调查,明确为一起放火案件。该户保姆莫某晶(女,34岁,广东东莞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火灾发生时,男主人正在广州出差,侥幸逃过一劫。受害者丈夫林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保姆是通过上海的一家(中介)公司找来的,来了快1年了。跟我们相处也都挺好的,上个月和我们说她要在买房子,我们借给她10万块钱。当初我老婆掉了一块手表,价值二三十万吧,当初以为是孩子拿去玩儿了,之后会找到的,今天公安给我看照片,才知道保姆拿去典当了,包括小孩的一些手镯,她在公安那边认罪了。

据媒体报道,莫某晶染有赌瘾,曾欠下不少债务。女主一直把保姆莫某晶当自己人看,豪车接送孩子买菜,逢年过节红包,月薪7500有自己的保姆房间,这对于普通无恶习的人来说,已经是很好的待遇了。只不过莫某并不懂的感恩。为了拿到钱又想一个妙计,保姆莫某晶试图采取先放火再救火的方式,让雇主一家感恩,希望雇主能够给予奖励,以便借钱偿还赌债,但莫某晶并没能控制住火势,结果这场火灾,在封闭式的豪宅里成为了这个家庭最大的悲剧,最终女主和三个孩子从此离开了这个世界。

今年8月21日,检方以放火罪、盗窃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莫焕晶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

21日上午9时,“6·22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庭审刚刚开始,莫某晶的律师提出了管辖异议,指明不止杭州中院有管辖权,指明最高人民法院调换法院审理,同时要求等待最高院答复后再审理。审判长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杭州中院依法有管辖权为由,四次回绝了对方的要求。

在党琳山律师最后一次提出时说,杭州中院在强行审理此案,要求退出审理,随后党琳山律师离开法庭。临走时还叮嘱被告莫焕晶,不要回答法庭上任何问题。法庭鉴于这一情况当庭休庭。法庭问莫焕晶要不要让法庭指派新辩护人,莫焕晶近乎崩溃地表示还要党琳山辩护。林家一方对于休庭反应极为激动,大呼家属不服,家属不服!

12月22日,广东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回应称,事件发生后立即派出调查组赴杭州。经阅庭审视频、查阅相关记录,结合该案审理法院的司法建议,调查组初步认定,党某某律师涉嫌在庭审过程中不遵守法庭纪律,未经许可擅自退庭,干扰诉讼正常进行,利用网络炒作案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对党某某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立案。

相关法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第2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纵火、盗窃行为均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所以不论从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上,杭州市中级法院都对此案确有管辖权。

但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又分别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杭州保姆纵火案”造成受害人一家四口葬身火海,可谓惨绝人寰,后果极其严重,在全国范围乃至国外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判断这是一起全省甚至于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应该没有任何争议。为此,被告律师请求其他法院管辖有一定道理。

不过,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之争议解决程序,即法院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管辖一般也不会发生争议,因为下级法院不可能去与上级法院争管辖权。

实际上,被告律师的意思可能是杭州中院法官应全部回避此案,而这确实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官回避事由。因此,这一借申请管辖权异议之名行法官回避之实的“辩护策略”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当然,本案的症结终究还是哪个法院或者哪级法院管辖此案比较妥当的问题。对于有如此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几家法院都有理由管辖的情况下,上级法院理当对此案的管辖进行协商讨论以确定一审法院。此次浙江高院对此似乎准备不足。

事实上,多年来,司法实践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管辖始终是坚持由当地中院一审的老路,《刑事诉讼法》有关高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规定的确成为了一条沉睡不醒的条文。假如此次保姆纵火案由浙江省高院主动讨论管辖问题,并且依据刑事诉讼法组成超过三个成员(五人、七人)的合议庭审理,其司法公正的意义或许是标杆性的。

至于律师退庭问题,我国《律师法》并无具体规定。《律师法》只是规定了几种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律师有权拒绝辩护的情形,如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本案显然不属于这三种情形。这样一来,根据《律师法》规定,如果认定律师退庭行为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将面临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刑事追责。

(本文观点援引自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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