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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黄蓝,三原色,不再是世界的本色...

发布时间:2017-11-27

根据网络流传的截图显示,有疑似红黄蓝幼儿园的家长反映称,该园存在给幼儿打针、喂药片、猥亵等虐童行为,而且有照片显示,幼儿身上有疑似被针扎过的针眼。人民网记者上午联系到了北京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的部分孩子家长,有家长告诉记者:“现在就是苦于拿不到视频证据,有家长去找园长要监控,园长说监控坏了,没录下来。家长拿不到监控,现在只有孩子身上的针眼是证据。有的孩子回去说被抢救了,还被喂了白色的药片。”

据红黄蓝幼儿园一位家长陈述,他的孩子今年9月进入该幼儿园读书,1个月前反映被老师“欺负”,便休息了20多天,随后,有家长反映3个孩子被要求脱光罚站,父母在孩子身上发现针眼,大家才重视起来。另一名家长表示,发现孩子身上有针眼后,几个家长选择报案,后面陆续有孩子反映被老师喂药片、打针等情况。

家长们描述针眼出现在腿部、屁股、腋下等部位,孩子捏着一个白色药片断断续地回忆“吃过……老师给吃的……睡觉吃……其他小朋友吃的……每天都要吃……”还有家长表示,目前知道国际小二班有两个男孩、一个女孩被脱光衣服罚站。

对于上述家长反映的情况,红黄蓝幼儿园表示,已配合警方提供了相关监控资料及设备,涉事老师暂停职,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对于个别人士涉嫌诬告、陷害的行为,新天地幼儿园园长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我国刑法规定了如下罪名: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一、强奸罪1.定义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量刑标准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处罚措施

《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猥亵儿童罪1.定义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2.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依“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应依“5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3.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237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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