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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辞职后主张经济补偿,法院判决:不行!

发布时间:2020-08-27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张某入职常熟某健身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5月某日,张某通过微信向健身公司总经理罗某提出离职申请,罗某当即同意。

数日后,张某发函健身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仅支持了未付工资部分,故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健身公司尚欠张某2019年4月至5月的提成工资未付,应予支持;对于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张某以健身公司存在过错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已经先行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予以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事由已经确定,故对重复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小律总结】

辞职权系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的批准,但非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撤回。张某作为劳动者有权行使辞职权,依据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后其再以健身公司过错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因解除事由已确定,故不能重复发生解除的效力。

作者:常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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