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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判决双方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9-09-16

中国法院网讯 (程娜)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对原告易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易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2018年11月某日早上5时左右,易某驾驶小汽车行驶至某公司施工路段时,驶入该公司开挖坑口后未回填平整的坑道内,发生碰撞,造成易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对道路前方情况观察处置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负全部责任。易某因此次事故受伤住院治疗23天。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结合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车辆与前方路面发生碰撞”的描述,可以推断出,本案事故系因原告驾车驶入被告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开挖的坑道内发生碰撞所致,故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害事实与被告公司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施工单位,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原告易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路段时,疏于注意路面状况,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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