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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坠崖失踪 家属两次申请理赔被拒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32万

发布时间:2019-08-16

四川绵阳男子何某某在施工时坠入百米高的悬崖后失踪,伤心欲绝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告知需要2年后法院宣告死亡才能理赔。当两年后法院宣告何某某死亡,保险公司又称过了诉讼时效。无奈之下,何某某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8月12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绵阳市安州区法院获悉,经过一审和二审,均认定理赔保险金的诉讼时效应从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共赔付32万元。

坠崖失踪 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两次被拒

2014年9月,何某某受雇驾驶装载机前往西藏昌都地区洛隆县达龙乡,在顺道加宽路面时,装载机坠入约100米高的悬崖,造成装载机严重损坏,驾驶员何某某失踪。

经过多方寻找,一直未找到何某某。于是,同年10月,伤心欲绝的家属向相关保险代理人王某提出了理赔申请。然而,王某告知何某某家属,因为何某某尸体一直未能找到,无法确认已经死亡,需要两年后由法院宣告死亡才能理赔。

在这期间,何某某家属多次进行寻找,但仍未找到何某某尸体。2016年10月,何某某家属向西藏洛隆县法院申请宣告何某某死亡。2016年12月,经审理,西藏洛隆县法院依法宣告何某某死亡。

拿到法院的相关证明后,2017年6月,何某某家属再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这一次再度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申请超过理赔时效,且认为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

法院认定 诉讼时效应从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

面对保险公司的再度拒绝,何某某家属气愤不已,在家属看来,刚开始保险公司说要法院宣告死亡才能理赔,而在法院宣告死亡后又被告知过了诉讼时效,这是保险公司在变相推脱责任。于是,何某某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2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安州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第二,是否超过了理赔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投保人与保险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本案中,雇主陈某某为雇员何某某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系工地上通行做法,是为了雇员在施工期间遭受人身意外时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雇主对雇员何某某具有保险利益,故被告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无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支付32万元的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对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的何某某家属提出理赔保险金的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法院认为,何某某家属在2014年10月已向保险代理人王某提出理赔,王某便告知需准备理赔资料(宣告死亡),且在《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也约定须有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文件。2016年12月,洛隆县人民法院宣告何某某死亡,那么,其理赔保险金的诉讼时效应从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2017年6月,何某某家属再一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于保险公司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何某某家属提出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因无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终审调解 保险公司共计赔付32万元

经过审理,安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何某某家属意外伤害保险金32万元。

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近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向何某某之子支付保险赔偿款22万元,向何某某之母支付10万元。

同时,法院调解协议规定,若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支付相应款项,何某某家属有权就上述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若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了款项,则案涉保险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了结,何某某家属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和任何诉求向保险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代文婕 张权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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