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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借条追讨143万元“借款” 湖里区法院却判她败诉?

发布时间:2018-09-05

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 持有一张143万元的借条,却讨不回一分钱?此前,湖里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借贷纠纷,“债权人”赵女士持借条起诉追讨143万元“借款”,却被法院判败诉。

赵女士起诉说,被告刘老板找她借了143万元现金,却拒不还钱。

可是,被告刘老板说,他根本就没有拿到那143万元。之前,他确实曾和赵女士签订了《借款合同》。在合同中,赵女士承诺当日就通过银行转账143万元到刘老板指定账户。但事后,刘老板指定的账户后并没有收到这笔借款。

可是,赵女士却说,签订借款合同后,她以现金形式将钱交给刘老板。

最终,湖里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赵女士的“讨债”诉求。

法官说,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通过转账方式出借。可赵女士却说后来直接通过现金支付,这不合常理。而且,上百万元大额借款,不用转账,却以现金给付,也与常理不符。另外,庭审时,赵女士又说借款合同丢了,只剩下了借条。这一“丢失”,导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因此,在赵女士陈述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仅凭一张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存在借款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43万元借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仅凭一张借条不能证明借款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只有一张借条,没有转账记录,特别是在借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多数“债主”难以讨回借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

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出借人根据借条主张借款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债主未能举证证明借款事实的情况下,持巨额借条起诉讨债,就得不到法院判决支持。

所以,出借人必须说明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对于大额的借款,比如说上百万元的借款,一般要求有相应的转账记录,而且,转账记录要与借条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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