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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邻居家大狗咬伤 法院为啥判伤者承担90%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9

四川在线德阳消息(王虹 记者 薛伟光)近年来,因狗主人未妥善管理犬只而咬伤他人的新闻屡见不鲜,恶犬袭人后,公众往往都会严厉声讨养犬人,但有些情况下,被狗咬伤者也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近日,绵竹市人民法院土门法庭便对这样一起“狗咬人”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家住绵竹市土门镇的陈某与罗某是邻居。2018年6月10日,陈某到罗某家中询问其是否愿意购买自己家中拆除的猪圈门。此时,罗某家中无人,大门关闭,陈某径直推门而入,不料被拴养在门内的两条大型犬只扑倒撕咬,陈某腿部受伤,挣扎之下爬出了罗某家,后在土门镇卫生院、绵竹市人民医院就医治疗。罗某得知此事后,未支付分文医药费,陈某为此请求绵竹市土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两次调解,都没有结果。随后陈某便起诉到绵竹市人民法院,请求罗某赔偿自己被狗咬伤的各项损失。

“在我国,关于动物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被侵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作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事发当天罗某家门关闭而且犬只被拴养,而陈某到罗某家中未经允许,属于擅自进入,对于损害后果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罗某的责任。罗某在其家中饲养大型犬只,对其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未采取警示措施,也具有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罗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该案件承办法官也希望通过此案提醒广大市民,养犬者要文明养犬并妥善管理犬只。旁人在面对犬只时,切勿挑衅,以身犯险,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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