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首页 > 案例解析 > 知识产权纠纷-《宫锁连城》被判侵权

知识产权纠纷-《宫锁连城》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6-12-22

  20151216日,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相关制作方、出品方、投资方等侵犯著作权一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法院驳回于正等一审被告提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依判决,于正须公开向琼瑶道歉,经视文化等4家公司立即停止发行、传播电视剧《宫锁连城》,各方连带赔偿琼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201448日,《宫锁连城》作为于正所编《宫》系列收官之作登陆湖南卫视,开播首日即突破当时省级卫视新剧开播最高收视纪录。一周后,著名作家、编剧琼瑶发布微博称,《宫锁连城》抄袭其作品《梅花烙》,并要求该剧停播。

   随着事件发酵,20145月,琼瑶对于正以及《宫锁连城》相关制作方、出品方、投资方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各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公开道歉。

   2014年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电视剧《宫锁连城》使用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等,超越了对琼瑶《梅花烙》作品合理借鉴的边界,因此构成侵权,各方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

   一审宣判后,于正等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于20151216日对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

   对于编剧而言,创作剧本离不开借鉴与创新,但如何把握借鉴与抄袭的界限、剧本中的情节设置、人物背景、个别剧情近似是否构成侵权,均难以从著作权法中找到明确答案。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保护思想,不保护表达,但是二者之间如何画出清晰的界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可以说,该案的审理思路为类似电视剧剧本版权纠纷案件提供了参照标准。


Copyright@2016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鲁ICP备17024363号-1

Copyright © 2016.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70243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