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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股东名册变更法庭上获得支持

发布时间:2016-12-21

与上海万享成套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享公司)股东王先生,签订受让该公司5%股权的彭春(化名),因王某不配合股权变更登记,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法律支持,将上述转让股权作工商变更登记。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万享公司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10天内,办理彭春持有万享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2006331日,万享公司成立时有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注册资金300万元。来自湖北武汉的王某认缴出资额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实缴的出资额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2007711日,浙江温岭人彭春与王某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彭春无偿受让王某拥有万享公司5%的股权。同月,万享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彭春无偿受让王某的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之后,王某并未协助万享公司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

200810月初,彭春以原告身份把万享公司和王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万享公司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而王某协同该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向法院提供与王某的和解协议书、股东会决议及出资证明书。万享公司对彭春诉称、证据无异议;而王某则未应诉答辩。

法院认为,彭春与王某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经万享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王某理应协助万享公司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现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遂法院依法作出了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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