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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实际出资与工商备案不符 股东获适当补偿

发布时间:2016-12-21

年逾70的老杨是退休工程师。2002年老杨和于先生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个模具制造中心,但后来老杨发现公司经营严重违反章程,总经理于先生也不履行法定代表人义务,致使股东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老杨提出退股未果后,将模具制造中心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模具制造中心支付其股金1.8万元及利息2千元。

2002年4月,老杨出资1.8万元和于先生等人签订入股章程,成立一模具制造中心,搞塑料模具加工和其他机械加工,于先生担任经理,老杨主要负责技术。两年的经营下来,老杨发现公司经营严重违反公司章程,从未召开过股东会,经营是于先生一人说了算,帐目不齐,资金流向不明,严重亏损。两名股东办理了退股后,老杨也和于先生多次协商退股的事情,后没有达成协议,老杨便将模具制造中心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其支付退股金1.8万元及利息2千元。

庭审过程中,于先生作为模具制造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表示,公司现在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老杨要求退股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老杨和于先生几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载明出资额为1.8万元,但是模具制造中心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中却载明老杨的出资额为1万元。鉴于老杨提供了自己实际缴纳出资款1.8万元的出资证明,也考虑到模具制造中心已经严重亏损的实际情况,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模具制造中心补偿老杨2千元,老杨撤回起诉,还协助于先生办理了模具制造中心的注销手续,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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