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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新股东增资入股引发股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6-12-21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股权纠纷案,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股东孙彤宇对新增股份享有部分优先购买权。

天津津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建项目管理公司)由9名自然人股东设立,原告孙彤宇系股东之一。津建项目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107万元,孙彤宇实缴注册资本6万元,占公司总注册资本的5.61%2008121日,津建项目管理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增加新股东天津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建咨询公司),公司注册资金由原107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893万元全部由津建咨询公司投入。同日,津建项目管理公司召开新的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一致通过章程修正案,同意转股协议,章程修正案中表明孙彤宇投资份额为0.6%。孙彤宇以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自己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新增注册资本893万元之行为无效,依法确认孙彤宇在津建项目管理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享有按比例优先购买权。

 

   一审法院驳回了孙彤宇的诉讼请求,孙彤宇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津建项目管理公司未通知孙彤宇参加2008121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且孙彤宇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剥夺了公司原有股东优先认购新增资本的权利,侵犯了原告孙彤宇作为小股东的权益,故增资决议内容无效。法院据此认定,孙彤宇享有津建项目管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893万元中5.61%的优先认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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