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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股东身份未被确认 巨额出资被判退还

发布时间:2016-12-21

   2002311日,香港某发展有限公司在萍乡工商局注册成立萍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独资经营(港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验资报告经审验,截止20027月发展公司投入注册资本400万元。张某自20028月至200311月,向房产公司共计出资人民币1173079元,房产公司开具了投资款收款收据及投资明细。后房产公司退回张某股本金27.3万元,支付股本金利息3万元。因张某认定其为公司股东,享有公司股份,房产公司对此予以否定,双方发生矛盾,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房产公司从注册设立到今其企业性质为外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故原告作为中国公民不能成为被告股东,其出资款不能称为公司股金。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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