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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物资公司为“不诚信”埋单166万

发布时间:2016-12-21

 讲好了钢材价格也预付了款,因为涨价又反悔,故意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江阴某物资公司为“不诚信”行为埋单,赔偿对方购买钢材差价损失166万余元。

 

  20071125日,江阴某物资公司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向张家港某装备公司提供每吨6500元、总价745万余元的钢材。双方还约定200712月底前交付部分钢板,2008120日前货物全部由钢厂发出,需方必须在订立合同当天向供方支付全部合同货款30%合同成立,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如果钢价上涨,各承担50%。合同签订当天,装备公司没有支付30%货款。20071129日,装备公司向物资公司汇款220万元。物资公司第二天从帐户上把该款转出,但没有供货。

 

  2008314日,装备公司通知物资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或赔偿一切损失。325日,物资公司通过汇款退还了220万元。装备公司只得以每吨8100元从其他公司购买了钢材。随后,装备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物资公司赔偿购买钢材的差价损失。而物资公司则辩称装备公司没有按约定当日付款,合同没有成立。

 

  无锡中院审理后认为,装备公司与物资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既约定在签订当天支付30%货款合同成立,又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上约定相互矛盾,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按照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装备公司在合同签订四日后支付了30%货款,物资公司收到该款后已经使用,该行为应当视为对装备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的接受。但物资公司收款后在约定期限一直没有供货,装备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钢价上涨,各承担50%,物资公司应赔偿装备公司向他人购买钢材差价损失166万余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波动属于正常现象,经营者应有风险意识,并以合法的方式减少风险,避免损失。钢材、化工产品等价格波动幅度较大货物,经营者更应及时履行合同,使风险降至最低。有的经营者为了追求高利益,置商业诚信于不顾,故意不履行合同,囤积货物,待高价出售。此类经营者是导致市场不稳定的因素之一,是法律予以惩治的对象。此类经营者钻合同、法律的空子,故意违约行为造成了守约者的损失,违约者应为此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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