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钢材涨价又反悔 公司为“不诚信”埋单166万
好了钢材价格也预付了款,因为涨价又反悔,故意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江阴某物资公司为“不诚信”行为埋单,赔偿对方购买钢材差价损失166万余元。
2007年11月25日,江阴某物资公司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向张家港某装备公司提供每吨6500元、总价745万余元的钢材。双方还约定2007年12月底前交付部分钢板,2008年1月20日前货物全部由钢厂发出,需方必须在订立合同当天向供方支付全部合同货款30%合同成立,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如果钢价上涨,各承担50%。2007年11月29日,装备公司向物资公司汇款220万元。物资公司却没有供货。
2008年3月14日,装备公司通知物资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或赔偿一切损失。3月25日,物资公司通过汇款退还了220万元。装备公司只得以每吨8100元从其他公司购买了钢材。随后,装备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物资公司赔偿购买钢材的差价损失。而物资公司则辩称装备公司没有按约定当日付款,合同没有成立。
无锡中院审理后认为,装备公司与物资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既约定在签订当天支付30%货款合同成立,又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上约定相互矛盾,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按照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装备公司在合同签订四日后支付了30%货款,物资公司收到该款后已经使用,该行为应当视为对装备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的接受。但物资公司收款后在约定期限一直没有供货,装备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钢价上涨,各承担50%,物资公司应赔偿装备公司向他人购买钢材差价损失16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