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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博瑞祥和出售“事故车”被判欺诈赔11.7万

发布时间:2016-12-21

    因购买的新车有维修过的痕迹,怀疑为“事故车”,消费者董先生以欺诈为由将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一厂、北京博瑞祥和汽车销售服务中心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购车款12万及赔偿养路费、购置税交强险等相关费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博瑞祥和构成欺诈,依法判决博瑞祥和赔偿董先生11.7万元。

    今年2月,董先生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红旗轿车。提车时发现后尾灯上部漆面有阴影,销售商谎称油漆未干,最终双方协商给董先生3000元油卡作为补偿。3月份,另外一家维修部的技工告诉董先生,这辆红旗车维修过。于是董先生到消费者协会投诉,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董先生认为,汽修一厂与博瑞祥和隐瞒车辆曾经维修过的情况将车卖出的行为属于欺诈,要求支付购车款12万元以及养路费、交强险等12334.1元,同时给付赔偿金12万元。

    博瑞祥和和汽修一厂的代理人表示其销售车辆不存在欺诈,一方面,作为销售商他们对造成漆面阴影的原因同样不知情,另一方面,车辆漆面阴影在销售时已告知了消费者,双方还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手写了补充条款为此给予董先生3000元的加油卡及939元车辆内饰作为补偿。另外,车辆的价格较高,经营者不应就整体赔偿,而只应就漆面阴影的市场价格赔偿。博瑞祥和指责董先生企图通过双倍赔偿牟利。同时该中心还认为车辆维修有可能发生在董先生购车后自行使用期间。

    庭审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车整体漆面平均厚度偏薄;左后翼子板后部有钣金修复痕迹;后保险杠有喷漆痕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车合同中虽注明销售方为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一厂,但未加盖公章,故汽修一厂不应承担责任。根据发票可以确定销售方为博瑞祥和中心。通过车辆鉴定能够确定董先生购买的红旗车曾经进行过维修。博瑞祥和认为维修时间可能在购车后但未提交证据,同时,由于鉴定结论显示的车辆维修部位与漆面阴影部分的基本一致,法院认定维修发生在购车前。由于在双方就车漆补偿达成的补充协议中不能看出销售商将阴影形成的原因告知了消费者,故可推定博瑞祥和未如实告知董先生关于车辆是否维修的真实情况,此行为侵害了董先生的知情权,构成欺诈。博瑞祥和给付董先生的优惠中,除3000元补偿外,其他优惠难以看出与车辆维修有关,故该3000元补偿应予扣减。另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董先生支付的车辆保险费、养路费等相关费用为其使用车辆支出的必要费用,且其已实际使用车辆数月,故董先生要求退还车辆及相关费用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扣减了3000元补偿款后,法院判决博瑞祥和中心赔偿董先生1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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