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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汽车公司不付外籍车模服务费被判支付七万五

发布时间:2016-12-21

    北京某文化公司为汽车销售公司2008第十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提供外籍模特。之后文化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汽车销售公司却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付款。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违约,并给付原告文化公司滞纳金七万五千元。

    文化公司诉称:200848日,文化公司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模特参展合同,约定:文化公司为汽车销售公司2008第十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提供外籍模特;活动时间为2008420日至428日,活动地点为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某国际知名汽车展位;汽车销售公司支付活动费用共计人民币76千余元;汽车销售公司应按期支付款项,每推迟一天需向文化公司支付拖欠数额3%的滞纳金,双方在协议中还确定了两名模特的照片、姓名、身高和三围资料。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如期履行了合同义务,汽车销售公司却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付款。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合同本金七万六千元,并支付滞纳金二十余万元。

    审理中,汽车销售公司于20088月底向文化公司支付了合同本金。文化公司自行调整了滞纳金请求,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支付滞纳金七万五千元。

    法院认为,文化公司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服务合同关系存在,文化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其虽在诉讼中支付了费用,但并不因此免除违约责任,仍应向文化公司支付滞纳金。文化公司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自行对滞纳金的请求进行了调整,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持异议。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违约,并给付原告文化公司滞纳金七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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