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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晨跑自己跌倒受伤学校是否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6-12-20

  案情

  原告赵某(7岁)系某市某镇中心小学学生。2008年12月23日上午,在学校组织的晨跑活动中,赵某跌倒受伤。事发后,学校立即通知赵某家人到校将其送至医院治疗,赵某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上段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原告赵某要求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5万余元。

  某法院判决认为,学校应对赵某因事故受到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市某镇中心小学赔偿赵某59577.2元。

   分析

  该案是一起不满十周岁的小学生在校发生的意外伤害案,该案无直接侵权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特殊的教育管理保护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赵某系在校小学生,学校应对原告安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倡导学生晨跑是为增强学生体质,在组织晨跑时应履行管理、保护义务,由于学校选择硬质水泥路面场地组织晨跑存在安全隐患,原告产生伤害后果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在组织小学生晨跑时应有更高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因学校选择晨跑场地未能保证足够安全,原告受损害学校存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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