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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儿童与犬类玩耍嬉戏时更易受到伤害

发布时间:2016-12-20

儿童心智尚未成熟,感知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较弱,在和宠物犬接触时,不能通过犬类的行为表现判断其情绪变化,一旦犬类出现攻击行为亦缺乏有效避险能力,因此更易遭受严重的身体损害,心理创伤也往往更甚于成年人。

2014825日上午9时许,刘某(七岁)与其母在公园玩耍,适逢张某遛狗,刘某遂与张某饲养的狗玩耍,其母与张某在远处逗留时,张某饲养的狗将刘某咬伤。刘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9天,入院查体显示刘某颈部见2条长约2cm皮肤裂伤,深达基层;左侧眉弓上方川字形不规则伤口,最长处约10cm,深达基层;外眦部皮肤撕脱伤,皮瓣纵行全层裂开,长度约5cm;左眼下睑肿胀,皮肤为撕裂伤,部分皮肤缺损。后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10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张某存在以下多个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一、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二、违规携犬进入公园。三、未对饲养的阿拉斯加犬进行牵领,亦未主动避让儿童。因此,张某应当对刘某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基于刘某是女孩儿,又系面颈部被咬伤,且病历记载伤情较为严重,对刘某提出的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全部支持。最终判决张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合计56644.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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