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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因工外出遭遇交通事故,工伤七级赔偿十万元

发布时间:2016-12-19

【案情介绍】

李小姐原系青岛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32日至200931日。2008711日,李小姐在因工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身体多处受伤.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律师接受李小姐的委托,依法代理协助李小姐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协商谈判、劳动仲裁等事宜。在律师协助下,李小姐所受的伤害于2008825日被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 2009324日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其损害为工伤七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及《2008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青岛全市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2008年为22986元,月平均工资1915.5元),律师认为李小姐应享受工伤待遇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00

12个月×本人工资1500元=18000

本项费用由青岛市社会保险办支付,单位代为领取。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648

16个月×2008年度青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915.5元=30648

本项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时单位一次性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887.5

25个月×2008年度青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915.5元=47887.5

本项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时单位一次性支付。

以上各项工伤待遇总计96535.5元。

据此,经律师多次与公司协商,并向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公司无奈最终按上述金额支付工伤待遇,协议一次性了结双方工伤待遇纠纷。需要注意的是,李小姐就交通事故所受到损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肇事车辆车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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