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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离婚案例之一

发布时间:2016-12-19

原告:林某。被告:王某。被告代理人:刘某,王某之母。

林某和王某于199111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生有一子。1998105日晚王因转移性腹痛到那大农垦医院检查,医院外三科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并于当晚7时手术。由于麻醉医师、手术医师临床经验不足,对治疗过程中发现病情估计不足,技术处理不够成熟、得力,造成王急性缺氧性脑病。省农垦总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此病例属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王一直住在农垦那大医院治疗。现在她已出现脑萎缩、四肢肌肉明显萎缩,变成植物人,无法正常表达其意思。

2003826日,林某起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与王离婚。林称:我和王于199111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生有一子。王呈植物人状态后,分居5年多,不能象正常人一样过夫妻生活,双方无夫妻感情可言,故提起离婚诉讼,愿意抚养小孩。

对此,被告代理人刘称:双方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极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王处在治疗期间,病情危重,更需要丈夫关心照顾,尽义务、尽责任。现在孩子还小,为了不让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伤害,恳请法院不准离婚。

儋州法院认为:双方无法沟通、交流,难以在一起共同生活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维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与此同时,原告庭审中表示离婚后王可住其家,与法不悖,也符合社会公德,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离婚。

后来刘某不服,上诉至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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