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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利用建筑资质牟利益 违法所得被收缴

发布时间:2016-12-14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挂靠经营合同引发的纠纷案,法院在判决原、被告双方合同无效的同时,决定对原告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原告武邑县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邑建工公司)诉称,20085月,武邑建工公司与朱某签订挂靠经营合同,约定由朱某向武邑建工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后由被告朱某使用武邑建工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武邑建工公司不参与朱某的经营和管理,包括对工人的管理及工资发放。合同签订后,朱某便以武邑建工公司名义承接了石景山区的一小区建设工程,20089月该小区的总承包方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朱某发出停工通知并要求撤场,朱某接到此通知后携款消失匿迹,武邑建工公司只得替朱某向工人发放工资及经济补偿。现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立即给付武邑建工公司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8655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应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朱某未取得从事建筑工程资质,故其与武邑建工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对此武邑建工公司与朱某均有责任,武邑建工公司违法所得10966元,法院予以收缴。

 法院判决后,针对武邑建工公司利用建筑资质违法获取经济利益的不当行为,石景山区法院向武邑建工公司下发了司法建议书,建议武邑建工公司制定相应制度,禁止以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依法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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