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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公积金账户款项被人冒领

发布时间:2016-12-13

    黄先生在其公积金被同事肖某持伪造的身份证和房产证支取后,将肖某、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和某银行南海支行告上法庭。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黄某损失11054.64元,驳回原告要求公积金中心和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734月间,原告黄某发现,其公积金账户里少了9220元,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侦查确定系被告肖某在与原告共事过程中得知其身份证等资料,并伪造原告的身份证、房产证,还以原告名义开立了银行账号。随后,被告肖某持伪造的身份证和盖有公司劳动人事部印章的《关于补办住房公积金存折的申请》,到被告公积金中心冒充原告报失了住房公积金存折,并补办了新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同时经审核后到银行支取了原告的公积金9220元。同年7月,被告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原告认为,公积金中心疏于审核,致使其住房公积金被轻易冒领,应对其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银行没有尽责审查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未能识别伪造的身份证件,具有明显的过错,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遂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公积金本息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1054.64元。

          庭审焦点

          公积金中心和银行是否违反规定

    庭审中,公积金管理中心辩称,辨别申请人身份证、房产证的真伪超出公积金中心的技术能力范围。同时,原告疏于保护个人信息,有一定过失。被告银行辩称,其是严格按规定为储户办理开户业务,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对于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被告肖某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支取审批表的“申请人单位意见”一栏中有原告所在单位的盖章,并注明了“同意支取”的意见,该表中所列内容与原告的真实情况吻合;其次,公积金中心的责任仅在于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而对房产证的真伪鉴别则超出其审查责任范围;其三,被告肖某提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支取审批表、房产证、补办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及身份证等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所需的资料均齐备。综上,被告公积金中心出具审核意见的程序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公积金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银行方面不负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义务和责任,故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的程序没有违反规定,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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